追捕放烟花的领导批示,到底有何神力?
2018-02-22 19:1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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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6日凌晨零点零八分左右,湖南双峰县一男一女在某小区电梯一楼出口外坪违规放鞭炮,经县委主要领导批示,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,设立奖金1万元追捕。

——这是一则落款为“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”的悬赏追捕公告的主要内容。

春节燃放烟花炮竹,在城市确实让一些人不舒服,主要产生噪音、污染、易引发火灾等问题,让人感到不是文明的过年方式,于是乎,各地开始禁放烟花炮竹。这样的禁燃令,最早大约是从广东开始的,那是在1990年代。印象尤为深刻的是那一年,我在东莞突然见到禁燃令,让东莞人很是不爽。东莞曾是烟花炮竹之乡,改革开放前及初期的最重要产业之一,就是烟花炮竹。突然不让放了,大家一时不习惯。忍耐不住的人,就偷偷地放。过了这么多年,也是如此。不过,东莞等地的主要做法是禁产禁售,并不针对个人。市场上没有卖的了,放的人少了。事情是可以如此简化的方式处理的。

然而,湖南双峰县的做法是直接指向个人。大约是通过录相监控,发现了两人擅自燃放,那就如抓逃犯般兴师动众起来。领导有指示,公安机关很重视,迅速立案并公开通辑,甚至还要给举报人1万元的重奖。毕竟,这不同于刑事犯罪啊。民众的小错,最多警告、劝谕为主,动用暴力强制资源将其追捕,如此小题大作,究竟是个什么意思?法定的立案条件,稍有常识的人一看就知道,实际是挨不上的。

其实,重点是有了“领导批示”。领导发话了,生气了,那么,仅仅是普通的民事或社会治安小事件,就等同刑事大案级别了。这既是权力的任性,又是公权力资源的严重浪费。这里可以算一个小账。为抓这两人,会议若干次,出警至少若干次,还要给出万元举报奖励,又要有一系列的档案要办理,不知不觉,随便花费就可能数万元到十几万元。而这两人被抓后,依法不可能被判刑,仅起到恐吓、骚扰作用。也即此追捕行为,实为无效的公权力资源浪费。若许多事都如此,那种浪费就是可怕的数字了。事实上,有些政府机构正是将精力用在这虚耗性质的面子、排场、铺张行为上,反而对贪污腐败、假冒伪劣、坑蒙拐骗、环境污染及诸多社会治安问题而不能有效治理了。虚的事做得多,正经事就必然做得少。这其中,又有巨大的间接的公权力资源浪费。

奇怪的是,此事在网路发酵引发热议后,双峰县委书记禹敏否认其作了此批示,追捕公告也被撤销。问题来了:其一,究竟有无此批示?其二,若非县委书记,是谁的批示?其三,若无批示,就是有人冒充领导做了批示,这反而是一起真正的刑事案件了,因为下级若敢冒充领导,妄称有批示,就是撒谎并盗用公权力了。其四,此事作为县委书记,为何不尽快安排将批示问题查清楚,给社会一个交待呢?其五,追捕公告撤销,那就是错误的,相关人等,需要不需要被追责呢?

出台这个公告,不仅多次一举,而且涉嫌违法。悬赏公告应当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等法规,此公告与有关条文一对照,不难发现问题。悬赏公告的出台,必须程序合法,此公告也自我露馅了,是基于县主要领导批示。撤回公告,当地有关人等宣称没有经过相关审核批准程序,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,多处用语不妥,那就是违法了。公告出台,扰乱了基本社会秩序,也是违法的。燃放鞭炮者依相关法规,最多仅违反了双峰县的行政规定,谈不上违法。且双峰县的禁燃令及全国各地的禁燃令,找不到上位法(主要是刑法)的支持,至多等效于或略大于乡规民约而已。

从既往社会事件来看,县级机构的主要领导有权任性的情况很严重,也很常见。比如,曾有过县委书记派人赴京抓中央媒体记者,曾有县委书记抓网路公开举报人或批评人,曾有县委书记爆粗口,说些让社会惊骇的雷人雷语等。县级、乡镇级主要官员作风霸道、任性妄为、滥用权力、贪污腐败、买官卖官等行为也一贯比较严重。这类官员习惯了独霸一方,以“父母官”自居,大搞一言堂与小宗派,将自己的管辖地当作私有的领地,老子就是王法,宪法与国法在他们眼里,远不如他们的个人王法管用。只要权力在手,谁敢不从,老子有的是方法治你。于是,在有些地方,下级就只能盲从,不少奇异怪的雷人事件或违法乱纪的事件,就在领导的指示下堂而皇之地胡闹了。

燃放烟花炮竹,是中国春节喜庆的千年传统。以前,从来没有这方面的社会困扰,原因是烟花炮竹的燃放因客观条件,是有节制的。1990年代以来产生了民众过度燃放的社会问题,有因有二,一是大家经济宽裕了,可以有闲钱多买烟花炮竹了。二是烟花炮竹的生产制作技术大大提升了,像鞭炮,一挂由原来的一两百响弄成了如今的上万响,夸张的甚至可以做成十几万响、百万响,且声音很大。有的城市,考虑到传统习俗,在城市指定几个区域燃放,就比较人性化一些。有些事,真不必要绝对化,而是要有一个平衡之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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